淮安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淮安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本协会英文译名—Huai an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本协会英文缩写—HAW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区域内安全生产、安全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为主,并适当吸收与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有联系的外地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靠会员单位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发展,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减少职业危害和事故隐患,为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安全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安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人寿保险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根据安监部门监管工作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三)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条件论证、评估,咨询服务、安全评估、风险评价、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和参加重大行业、企业的安全项目评审工作;
(五)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评估、检测检验;
(六)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与鉴定,以及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
(七)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协助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行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组织专家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学术交流、评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进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讨论,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从大中型企业,危化品从业单位,非煤矿矿山,交通运输,装卸,建筑施工、烟花爆竹、职业卫生,以及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与安全相关的各类检测、检验单位产生;个人会员主要从事安监部门及安全相关部门、行业具体负责同志、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人,从事安全生产科研、教学、评价等专家学者中产生。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在学术方面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或从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
(四)愿意缴纳会费,服务于协会的;
(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者;
(六)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七年以上并从事本领域工作者;
(七)自学成才已达到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领域工作者;
(八)关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科技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九)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年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者。对关心协会工作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企业家及有丰富经验的注安师、评价师等,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吸收为会员或聘请为顾问。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安全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设计、教学、安全检测、检验、编辑出版等事业单位(包括部队所属单位);
(二) 热心支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支持并参加协会工作与活动的各类企业;
(三)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中介机构、安全实体;
(四)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安全相关的部门、行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即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有学术和科研成果、热爱协会工作的教授、专家、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理事长的聘任;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
(八)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有一定专长的;
(九)符合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的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支出的审批。
(四)召集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管理本协会经费;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或安全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收取适当的专家评审费和中介机构的风险抵押金;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上限可达12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5 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